2018-06-06 11:52:14 小编
为适应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37号)关于“坚持和完善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制度”要求,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市直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市直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制度,是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更好发挥老同志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协调解决离退休干部实际困难;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体制,化解老干部工作部门人员短缺状况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老干部工作联络员的参谋助手作用、桥梁纽带作用和督促协调作用,总结经验,强化措施,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制度建设。
二、市直老干部工作联络员职责任务
1、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及时传达、积极宣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规定。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老干部工作政策提供依据。
3、及时了解离退休干部思想和生活状况,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和诉求。
4、协调做好所联系单位各项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督促完成市委老干部局和本联络片确定的工作任务。
5、引导联络片各单位离退休干部立足实际,组织开展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活动。积极培养、选树离退休干部及老干部工作典型,推荐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中涌现的经验做法。
6、完成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直老干部工作联络员资格条件与选聘办法
(一)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政治可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热心老干部工作,群众威信高。
4、熟悉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认真负责,乐于奉献。
5、担任过正县级及以上职务的退休干部,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二)选聘办法
1、依据条件,在个人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单位推荐、组织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同意,以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名义,向受聘者发放聘书,一次任期5年。
2、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可再续聘,原则上不超过两期。任期期满或解聘时,由聘任部门发放荣誉证书。
3、任期内如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开展工作确有困难时,可书面提出解聘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
4、联络员在任期内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应及时予以解聘。
四、市直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工作机制
(一)联络片划分
1、根据业务相近、便于联系的原则,将市直各单位划分成多个老干部工作联络片。每位联络员负责一个联络片,每个联络片确定一个单位作为本片的牵头单位。
2、联络员在本片内自主开展工作。可在牵头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确定一名联络秘书,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二)会议制度
1、联络员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片会议,调度工作,交流情况,部署任务。
2、市委老干部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传达有关老干部工作政策规定及重要会议或领导讲话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听取联络员意见建议。
3、邀请联络员参加全市老干部局长会、老干部情况通报会。
(三)调研培训制度
1、市委老干部局适时组织联络员到市内县(市、区)调研,到市外学习考察老干部工作,到市直单位集中调研老干部工作。
2、市委老干部局组织联络员参加全市老干部工作部门研讨培训班、老干部党支部书记培训班等。
(四)述职制度
1、每年年底召开座谈会,联络员进行述职。
2、述职内容包括本片各单位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3、述职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1、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作为市直老干部工作联络员主管部门,要把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制度作为推进老干部工作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市直各单位要重视联络员工作,为联络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联络片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主动配合,为联络员开展工作搞好服务保障;市直各单位老干部工作机构要定期向联络员介绍工作,主动邀请联络员参加有关老干部工作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协助搞好调查研究,配合联络员做好其他工作。
2、市直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工作经费纳入市委老干部局部门预算。
3、选聘市直老干部工作联络员,系因工作需要、由组织选派协助做好党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按照中办发〔2016〕3号文件关于“给予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的要求,给予联络员适当工作补助。
4、联络员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按公务活动保障。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老干部工作联络员制度。